汇金接管多家金融股权, 向“金融国资委”又迈进一步
近期,汇金公司接管了5家金融机构的控股权,其金融版图进一步扩大。
其中,信达,长城与东方3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此前由财政部持有,财政部分别持有它们约58%、72%、74%的股权。另外,财政部持有农业再保险公司约56%的股权,此次也全部划给了汇金公司。
中证金融公司此前由证监会旗下多家交易所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共同持有,其股权被视为金融国有资本。此次,中证公司67%的股权划给了汇金公司。
对此,市场有不少解读。有人认为,汇金公司将打造世界一流的金融控股集团。也有人认为,股东调整将影响上述金融机构的业务布局。还有人认为,划转后三家资产管理公司面临较多的重组整合机会。
老吴认为,这些都不是重点。真正的关键之处,是中央金融企业出资人模式正在进一步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金融国资与产业资本分开管理。众所周知,产业类的国有企业主要由各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是,谁来担任“金融国资委”,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在中央层面,现状是财政部、汇金公司、金融监管机构、国资委都各自直接或间接地持有一定数量的国有金融机构。那么,谁才最适合担任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人呢?
理论上,财政部门是负责公共预算、税收等事务的公共管理机构,掌管着国家的“大钱袋”,还有宏观调控职权;而担任出资人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具有“私权”属性,管的是“小钱袋”。因此,它存在一定的角色冲突。
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市场监管机构。它们具有执法权,除了监管国有金融机构,还要监管民营、外资金融机构,是一种外部监管。如果让它们同时担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东,搞“内部监管”,等于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还制定游戏规则,也容易出现角色冲突。
国资委主要通过旗下央企参股控股了不少金融机构,甚至出现“招商系”、“英大系”这样的金融控股集团。一方面,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是国有企业的“总教练”而非裁判,没有角色冲突。这一点比财政部、监管机构更适合担任出资人。
但另一方面,国资委控股金融企业,不符合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分开管理的原则,可能导致产业与金融领域风险相互传递,因此需要另设“金融国资委”。此外,中央企业应该扎根实体经济,扩大金融版图容易出现脱实向虚。
汇金公司定位是一家“公司”,担任出资人具有天然优势。它既不像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机构那样具有公权力,也不像国资委那样是一个政府机关。因此,它可以采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业内也一直认为汇金公司学“淡马锡模式”学到了精髓。
但是,由于汇金公司早期有“央行血缘”。历史上,它与财政部一直斗法,争当“金融国资委”,导致工行、农行等大型金融机构都由财政部与汇金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因此,汇金公司也一直未能成为真正的金融国资委。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国有资本管理体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老吴发现,总体上,改革路径仍然是遵循“三分开”原则,即: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分开、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市场监管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
实践中,近年来重大的改革举措包括:汇金公司纳入财政部旗下的中投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但在出资人与金融企业的关系上,要求出资人恪守边界,以管资本为主,不干涉企业具体经营活动。
这些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近期,财政部为什么要把一部分国有金融股权划给汇金公司呢?老吴认为,这是上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生的结果。
长期以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名义上由财政部控股,但是,财政部金融司人手不足,且不精通金融业务,因此委托金融监管机构(原银监会)管理其持有的股权,党组织关系也挂靠监管机构。这样,监管机构实际上履行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职责。
显然,但这种模式不符合市场监管职责与出资人职责相分开的原则。此次,中证公司股权划汇金公司,也是这个原因。
近年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偏离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责主业,积极谋求成为全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华融更是因为管理混乱而被划到中信集团。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出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出资人没有真正到位而造成的。
老吴认为,此次三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划归汇金公司,是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如今财政部与汇金公司仍共同持有一些金融机构股权,这种模式需不需要改变?如果需要,进一步如何改革?
可以说,如何理顺财政部与汇金公司的关系,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体现着改革的取向。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是当前国资委模式,还是“财政部+汇金”模式?
国资委直接监管中央企业,具有比较完整的出资人权利,与被监管企业的关系更为紧密,自然监管效果也更好一些。
如果财政部与金融企业之间夹着一个汇金公司。要知道,汇金公司的定位也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而非一般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监高由中央任免,直接向中央报告,财政部对其控制相对较弱。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更利于“管资本”,减少政府部门的行政化监管。
但是,汇金公司也不唯一的中央金融企业出资人,类似的机构还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它们名义上都是由财政部担任出资人。
在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我们是让财政部学习国资委的经验,直接监管旗下中央金融企业?还是让国资委借鉴财政部的模式,组建若干像汇金公司那样的平台,对企业实行管资本?还是保留现状,发挥各种模式的优势?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